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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北京市医药分开综合改革监测工作的通知
2017-03-24 来源:北京卫计委 浏览量:3170

市中医局、市医管局,各区卫生计生委,市公共卫生信息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系统掌握本市医药分开改革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了解动态趋势,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7〕11号)要求,建立医药分开综合改革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单位

       参加医药分开综合改革的三级和二级医院、部分一级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共计223家监测单位。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

       二、监测内容

       本次监测内容包括医疗资源、服务量及医院收支情况三个部分。监测频度采取日报、周报及月报三种方式。详见附件2-1:《改革监测日/周报表》、附件2-2:《改革监测月报表》;附件3:《改革监测病种周/月报表》;附件4:《改革监测药品周/月报表》。

       三、上报方式

       各监测单位登录北京市卫生综合统计信息平台(网址:http://210.75.201.217/bjhbstat),通过网络上报方式,在医院信息化支持下将改革监测数据导入平台完成上报。

       四、历史数据上报

       2017年3月20日至3月31日期间,各监测单位登陆北京市卫生综合统计信息平台进行历史数据的上传,具体要求如下:

       1.各监测单位按附件2-1《改革监测日/周报表》生成2016年4月的每日日报数据文件。

       2.各监测单位按附件4《改革监测药品周/月报表》生成2016年4月药品月报数据文件。

       3.各监测单位按附件2-2《改革监测月报表》生成2016年1-12月和2017年1-2月的每月月报数据文件。        2017年3月数据于2017年4月3日前上报完成。

       4.没有信息系统的监测单位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手工填报。

       5.3月31日前,各区卫生计生委登录平台完成对行政区域内监测单位历史数据的审核工作。

       五、正式上报及频次

       监测工作自2017年4月8日正式启动。分为日报、周报和月报三种方式。

       日报:2017年4月8日各监测单位应于16:00前上报当日00:00至15:00的监测数据;2017年4月9日起,各监测单位于每日9:00前上报前一日00:00至24时的监测数据(附件2-1)。实行日报约2周后改为          周报(附件2-1、附件3、附件4)。

       周报:每周一早9:00前上报前一周监测数据。持续周报约2个月改为月报(附件2-2、附件3、附件4)

      月报:每月3日前上报上月数据。

      由日报调整为周报、周报调整为月报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六、工作分工

       各监测单位负责直接登录平台进行数据上报;各区卫生计生委负责督促行政区域内监测单位的上报工作并审核上报的数据;市公共卫生信息中心负责汇总、整理全部监测单位数据并将有关分析情况于当日或周内、月内及时报市卫生计生委。

      七、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医药分开综合改革监测工作。实施医药分开综合改革是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是改善民生的重要部署。各区卫生计生委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督促区域内监测单位做好改革监测有关工作。各监测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上报信息,加强审核工作,确保信息质量。

      (二)各区卫生计生委和监测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数据审核及上报工作,并于2017年3月23日前,将本单位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系人信息(见附件5)报至北京市公共卫生信息中心(联系电话:63028892、63020042,传真:63020045,邮箱:wsjtjs@126.com)。各监测单位应按照通知要求于每日9:00前(2017年4月8日除外)完成本单位数据上报工作;各区卫生计生委应于每日10:00(2017年4月8日除外)前完成本辖区数据审核工作。

      (三)北京市公共卫生信息中心依托北京市公共卫生信息统计平台,开发改革监测信息平台。负责收集、审核、汇总各区卫生计生委审核上报的监测信息;做好监测信息填报的技术培训工作。根据改革需要,适时完善平台,对接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实现诊疗等基础信息采集、自动汇总的功能。

附件:1.监测单位名单

 2-1.改革监测日/周报表

2-2.改革监测月报表

3.改革监测病种周/月报表

4.改革监测药品周/月报表

5.联系人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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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