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今天是2012年02月23日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一、由全体理事民主协商选举产生。二、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对理事会负责。三、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四、常务理事民主协商提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候选人及理事人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由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确定副秘书长人选。五、学会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
第十五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第十六条 监事会 监事会由3 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一、选举产生监事长。二、出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第十七条 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只能用以促进本会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不得以利润、股息等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支付、转移给本会会员(支付给本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支付工作人员及会员为本会服务应得报酬以及支付租赁办公用房的租金除外),本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十八条 经费来源一、业务主管部门拨款。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三、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四、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资助。五、学会基金。六、利息。七、其他合法收入。第十九条 主要用途一、人员经费支出。二、公用经费支出。三、业务经费支出。四、其他支出。第二十条 经费管理一、本会严格执行国家财会管理制度,经费收支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科技社团的财经法规和条例,建立建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二、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财务审计制度,保障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三、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四、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及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五、在理事会换届改选或更换法人代表前,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第二十一条 变更程序一、本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二、涉及登记证书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审议决定。三、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二十二条 终止程序一、本会终止须由理事会(或常委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二、本会终止须由理事会(或常委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和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三、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核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