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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需要客观标准
2008-11-11 来源:北京医学会 浏览量:8139

    提高两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符合率,提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可靠性,需要有一个客观的标准来评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评判的标准应该是硬指标,才能避免被鉴定人员灵活变通,不然的话鉴定人员怎么讲都是有道理的。特别要注意的问题是,有些鉴定专家认为某些法律、法规大家都没有执行,所以法不责众。如果出现“惯例大于法规”的现象,则依此所得出的鉴定结论必然是不合法的。医学证据的可靠性和权威性可按以下分级法参考。

 

第一级 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由人大常委会制定,国务院颁布,绝对权威。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关的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第二级 医疗卫生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3.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5.医院工作制度

 

6.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7.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8.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

 

9.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

 

10.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11.全国医院工作条例

 

12.医院工作人员职责

 

13.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14.诊疗科目名录

 

15.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16.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

 

17.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18.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聘用社会医务人员执业管理的通知

 

19.消毒管理办法

 

20.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21.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2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2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25.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26.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27.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第三级 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国家、行业标准)


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是约定俗成大家在医疗活动中都遵循的。即:有“成文的”就必须依照“成文的”,在没有“成文的”情况下,才能依照“约定俗成的”。那么这些 “成文的”就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最权威的是国家颁布的标准。有的书名就是《××诊断治疗标准》、《××操作常规》,这些标准虽然不是有国家颁布的,但权威性仅次于国家颁布的标准。

 

第四级 医学专著、医学文章 

 

最权威的是大专院校的教科书,以最新版本为准。教科书论述广泛,但不够细致,特别是对于某个病种的论述,这时候可参考其它的医学专著作为补充,例如对某个问题《妇产科学》中没有讲的,可以用《产科学》,再没有就找《难产》,再没有就找《头位难产》,依此类推。其次是医学专著。医学文章可信度低,在前面三级范围没有论述的情况下,综述文章可信,多篇文章支持的观点可信,个别的文摘报导最不可信。

 

以上四级的可靠性权威性逐级降低,上一级的观点可以否定下一级的观点。 如果专家的观点只是依据“在临床经验中……”,“我曾经遇到这样的病例……”这种未经证实的报道无任何价值。

 

                       
                           
北京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 庄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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