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 北京医学会(英文名称是Beijing Medical Association,缩写 BMA )。
第二条 本会由北京地区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领导,团结组织广大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和卫生工作方针为宗旨,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医学科技工作者专业技术水平,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医学科学队伍的成长,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依法维护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本会办会方针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发挥本会作为广大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围绕首都各个时期的医学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卫生健康有关任务开展工作。坚持“追求真理、服务国家、勇担重任,勇攀高峰”的办会方向,带领广大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继承和发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专业精神,以“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反对学术不端、急功近利的行为。倡导求实、创新、协作、奉献。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尊重患者。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基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发挥医学专家的学科引领带头作用和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优良传统。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本会管理层会议,听取党组织对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活动的意见。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和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单三条甲七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开展医学学术研究、技术交流、医学教育及专业培训考核、技术开发、医学咨询、会诊服务、成果鉴定、新药械推广与应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程度分级评定、医疗损害鉴定、编辑专业刊物。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单位会员: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以及医药企业单位。
个人会员:
(一)拥护本会章程,遵纪守法,践行科学道德规范;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高等医学院校毕业,获得(执业)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以上职称者;
(五)从事与医学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以上相应技术职称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七)单位会员应协助开展各项学术活动,并为本单位会员参加医学会组织的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召开换届会员代表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五十五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五)决定名誉职务的设定和人选;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法定代表人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9年6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