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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会注意事项
2009-07-06 来源:北京医学会 浏览量:15466

为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顺利进行,参加本鉴定会全体人员均应自觉遵守下列要求:
一、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超过3人,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绝参加鉴定的,不影响鉴定的进行。
二、为保证会场秩序,参加人员须遵守会场纪律、严肃认真,听从主持人安排,并为保持场内肃静所有参会人员应在会前关闭手机和呼机或改为震动形式,会场内不得接听或拨打电话,不得喧哗。
三、注意保持会场整洁和卫生,不得吸烟。
四、为保证鉴定科学、客观、公正,鉴定会不接受采访,未经允许不得录音、摄像、拍照。
五、各方由一人主要发言,其它人可以补充,但不要重复,陈述发言前,首先要报告姓名、职业、工作单位、与当事人的关系,所有发言人的发言时间均计入20分钟内,陈述时不得应用侮辱、谩骂等激烈言辞,不应谈论与本案无关话题。
六、鉴定会医患双方应保持冷静,双方当事人不能直接对话,认为对方所陈述内容与事实有出入时,不得打断对方发言,待其发言结束时应举手示意主持人,经主持人允许后方可发言。
七、为保证专家有充分的分析和讨论时间,主持人有权阻止就某一问题的重复发言。
八、双方当事人必须如实回答专家的询问。
九、如有补充材料,应会前交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工作人员,不得在会议过程中,自行发放材料。
十、如发生有干扰鉴定会正常进行情况时,主持人有权宣布暂时休会。
十一、当主持人宣布专家询问结束,医患双方应同时退场,任何一方均不得在会场内、外停留。